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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2009-04-07 10:43  

第一条  实训室要有专人管理相应的仪器设备及物质材料。实训教师要针对学生负责。

第二条  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:    

(一)对单价在500元以下,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。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原价50%赔偿。        

(二)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损坏、丢失设备零配件,按折损价赔偿(年折损10%)。局部损坏修复的按维复费的30%赔偿,整机损坏,按原机购进价折损后的价格20%赔偿。    

(三)损坏后质量下降,但尚能使用,应酌情赔偿(一般在10%)。

第三条  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,不给实训成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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