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实训室要有专人管理相应的仪器设备及物质材料。实训教师要针对学生负责。
第二条 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:
(一)对单价在500元以下,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。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原价50%赔偿。
(二)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损坏、丢失设备零配件,按折损价赔偿(年折损10%)。局部损坏修复的按维复费的30%赔偿,整机损坏,按原机购进价折损后的价格20%赔偿。
(三)损坏后质量下降,但尚能使用,应酌情赔偿(一般在10%)。
第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,不给实训成绩